(具体查看协会章程 ——第四章 会员)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独资合资企业和广州市境内各行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广州地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士,以及热心内部审计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死亡的或单位会员因单位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八)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照民政部发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的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六)每年第一季度批准入会的会员,需缴纳当年全额会费;每年第二、三季度批准入会的会员,需缴纳当年会费标准的50%;每年第四季度批准入会的会员,免缴当年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