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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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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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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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署 审 计 长 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 政 部 部 长 刘昆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
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