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规范行使权力,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海港区审计局在近几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定性处理处罚相关依据,梳理分析审计发现常见问题,编制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重点风险防范清单》,供各部门(单位)参考。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 | 1.未围绕上级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任务等经济方针及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制定出台贯彻意见或实施方案 | 国家重大战略规划、重大宏观政策等相关文件,各部门“十四五”规划、改革方案、目标、任务等 | 1.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对照任务分解,积极履行职责,将上级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重要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
二、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 (二)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执行不到位、未达到预期效果 | 2.未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或考核指标 | 本级党委和政府、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办法或要求 | 2.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制定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分解落实具体任务,文件制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达到预期目标 |
3.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措施、文件制度等不符合上级规定,与本部门单位实际不符,未达到预期效果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5号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 (三)重大经济决策制度不健全 | 4.未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重大经济决策制度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3.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细化相关事项,增强议事规则的可操作性 |
5.未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事项的种类、范围、标准和决策程序、权限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 |||
6.未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
7.预决算管理、重大项目建设、大额物资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分配和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未纳入决策范围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 (四)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 | 8.重大经济事项未经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风险评估、会议讨论、集体决策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 4.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杜绝领导干部个人拍板、盲目决策、随意决策等问题的发生 |
9.重大经济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无完整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 5.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必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 ||
10.未坚持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存在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 6.严肃执行纪律,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错误执行集体决策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
11.未按规定履行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和权限,决策内容不符合上级方针、决策部署,违反有个法律法规,以集体决策名义违纪违规,未有效执行重大决策事项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 7.重大经济事项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权限范围进行决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规定或要求 | ||
四、预算管理情况 | (五)预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 | 12.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完整、不全面、不科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 | 8.严格按照预算法,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精细化水平,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关注,分析原因,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
13.预算执行率偏低、未按项目进度付款提高预算执行率、年底突击花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四、预算管理情况 | (五)预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 | 14.结转结余资金未及时清理、上交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 9.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有效性,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结余结转情况,长期结余资金及时上缴财政 |
15.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10.严格按预算用途控制资金使用范围,改变用途的及时上报财政审批 | ||
(六)非税收入管理有漏洞 | 16.违规设立非税收入,擅自改变执收单位和征收标准、范围,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九条、第十一条,《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 11.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方面的规定,规范执收行为,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征收 | |
17.隐瞒、滞留、挪用、坐支、转移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收入不真实,虚增财政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七条,《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 12.严格管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坚决杜绝截留、挪用行为,禁止将非税收入转移工会或下属单位 | ||
(七)收支不真实、不合规 | 18.私设“小金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2010〕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二十六条 | 13.加强财政财务收入真实性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置“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坐收坐支,杜绝收支体外循环 | |
19.收入、支出不入账,收入直接抵冲支出、体外循环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四、预算管理情况 | (八)资金管理使用分配不规范 | 20.公款私存私放、将公款存放个人账户 |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4.禁止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或者其他过渡户 |
21.资金存放未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 15.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存放办法执行,根据存放资金量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 ||
22.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直接或通过投资公司等出借财政资金,未及时清理长期出借资金(含应收未收资金),出借资金未收回金额较大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 16.严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违规出借财政资金,对已出借的资金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催收,防范资金损失风险 | ||
23.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各类专项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 17.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 ||
24.未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四、预算管理情况 | (八)资金管理使用分配不规范 | 25.假发票、白条收据入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18.规范使用资金,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
26.往来款长期挂账,白条、支领单等不合规票据抵顶库存现金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27.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资金或为其报销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 | |||
28.违规结算:一是大额现金支付;二是先将公款存入个人卡中后再用于单位办事;三是个别工作人员为自己方便,将公款整取零放或零收整存的行为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29.会计凭证不规范、会计科目记录不准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未做到日清月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 | |||
五、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 | (九)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格、不合规 | 30.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财政部第102号令)第十六条 | 19.对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杜绝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策外自行采购内控管理,规范采购流程,细化操作办法 |
31.未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资产采购,包括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含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未按规定实行定点采购 |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等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五、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 | (十)资产管理使用、处置不规范 | 32.未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或建档建卡管理,未定期进行盘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年财政部第108号令)第三十八条,《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 | 20.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运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资产 |
33.资产长期闲置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发布,第90号修正)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发布,第100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 | 21.报废、出租、出借、转让资产等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应当评估的严格履行评估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置 | ||
34.资产处置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发布,第9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发布,第10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 | |||
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 |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核算不规范 | 35.建设项目管理核算不规范:不履行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管理不规范;订立合同不规范;建设项目核算不规范;工程施工、管理不规范,一是工程质量,作为建设方一定要参与工程管理,不能仅仅依靠监理。二是不能转包;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会计制度》 | 22.规范建设项目核算管理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 | (十二)政府投资项管理制度缺失 | 36.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制度内容缺失或存在漏洞,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不符 |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海港区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23.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或修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工程项目管理有章可循 |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重视 | 37.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批、规划选址、环评、初步设计等不合规 | 《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4.严格遵守建设程序,提高项目控制力度,完善项目决策机制,杜绝出现重项目、轻前期的现象 | |
38.政府透支项目因前期工作不重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等造成项目建设不合规,形成损失浪费 | ||||
(十四)政府投资项目程序不规范 | 39.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概算控制、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审价、资产移交、竣工决算审计等建设管理不规范有效 |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 | 25.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 | |
(十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 | 4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 |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 | 26.规范投资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 |
4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自资金来源或管理使用不合法、合规 | ||||
42.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重大损失浪费、资金闲置等问题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七、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 (十六)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不到位 | 43.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程序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27.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完善保护、赔偿、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管理体系 |
4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十七)执行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严格 | 45.未取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相关审批手续(不包括环评)前及批准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8.认真落实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先批后建规定,加强土地监督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加强取水管理和水资源费收缴工作 | |
46.土地长期闲置,闲置土地信息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一条 | |||
47.违规占用耕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 |||
48.永久基本农田闲置,抛荒或违规占用 |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49.未严格执行取水制度、无证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八、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 (十八)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 | 50.以各种名义违规、变相发放津补贴、奖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和实物等 |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监察部第31号令) | 29.加强津补贴管理,禁止违规发放津补贴 |
5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私车公养、公车私用等问题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第七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 30.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从紧执行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公务接待、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 | ||
52.长期租用社会车辆 | ||||
(十九)内部控制及廉洁从政情况 | 53.公务接待费使用不规范,存在超标准、无公函列支招待费,公务接待费中包括烟酒及礼品费用等问题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 ||
54.会议费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召开场所未执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秦皇岛市海港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海财〔2021〕9号) | |||
55.培训经费开支不规范,培训费列支标准超标,培训费支出中列支礼品费用、景点门票、绕道旅游费用等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秦皇岛市海港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海财〔2021〕10号) | |||
56.到临时常驻地公务出差报销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超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报销住宿费,接待单位提供食堂用餐和公务用车的,出差人员未缴纳相关费用等 | 《秦皇岛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秦财行〔2014〕1321号),《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和常驻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秦财行〔2016〕59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财〔202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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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 (二十)内部控制及廉洁从政情况 | 57.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监督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 3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监督 |
58.在下属单位、协会(学会)兼职且领取津补贴和福利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 32.未经批准不得兼职,经有权限部门批准在有财政补助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津补贴 | ||
59.违规报销个人社会化培训费用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10月施行)第十八条 | 33.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规定,不得违规报销个人社会化培训费 | ||
60.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违规职务消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34.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 ||
风险领域 | 风险点 | 主要表现形式 |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预防措施 |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二十一)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不重视、不部署,未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 | 61.未按要求制定审计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 35.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制定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按期整改到位 |
62.未落实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未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 | ||||
(二十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审计整改不到位 | 63.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不重视、不部署,新官不理旧账 | |||
64.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 |
文章来源:审计行业观察